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投资政策 > 县(区)投资政策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培育扶持“四上”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24〕17号

2024-03-01 17:20     来源: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马瑶族自治县培育扶持“四上”企业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20        

(此件公开发布)


巴马瑶族自治县

培育扶持“四上”企业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加大对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促进我县“个转企”“小升规”“规入统”,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全面调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发展成为“四上”企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持对象

经国家统计局单位名录库确认,在巴马县注册的“四上”企业。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且在巴马县注册、统计、纳税、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企业变更名称或更换法人代表的,视为同一企业。

(二)限额以上贸易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业代码:53~6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63~6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行业代码:73~79〕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代码:84〕行业大类;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代码:71~7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73~75〕,教育〔行业代码:83〕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代码:80~8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行业代码:86~90〕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代码:85〕行业大类。

(四)具有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二、扶持奖励措施

(一)优惠政策及资金扶持。凡是国家、自治区、河池市和自治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支持“四上”企业。

(二)开辟“绿色通道”。对各类“四上”企业项目审批、扶持资金申请等事项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等方式优化服务。

(三)上规入统后续扶持政策。加强对已上规入统的“四上”企业的规范引导,不断加大培育扶持力度,确保企业入得统、上得规、提质量、能发展。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指导企业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扶持,对“四上”企业因企施策、精准扶持,有效提高“四上”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四)扶持奖励资金

本项中的“四上”企业是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在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确认的在库“四上”企业单位。按统计口径,对新增纳入联网直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4万元;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4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4万元;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6万元。

对全年正常经营的在库“四上”企业每家每年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须优先确保对企业的联网直报统计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补贴(400元/月),以及企业购买联网直报所需的电脑设备、财务和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等,由自治县财政局统一核拨给牵头单位进行发放。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在巴马县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二)新增“四上”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必须达到上规上限要求,并经国家统计局审定纳入当年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企业法人。

(三)在库“四上”企业必须保持全年在库,没有发生退库情况,年营业收入必须达到该行业上规入统标准。

(四)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行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并按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等报送相应报表,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五)必须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必须有统计部门出具的新入库证明、稳定在库证明。

四、扣减或取消奖励的情形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取消政策扶持,扣减、取消和中止资金奖励。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要求及时做好联网直报统计报表,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数据的,每发现一次扣1000元,一年累计达三次,取消当年奖励资金;

(二)未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缴纳税款或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取消奖励;

(三)受统计执法相应处罚的,取消奖励。

五、申报程序及奖励资金拨付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四上”企业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企业申报材料要于次年3月底前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统计、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申请对象进行考核初审,由自治县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于次年年中拨付各行业主管部门,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兑现给企业。奖励资金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

六、有关要求

(一)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工信和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四上”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二)本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自治区、河池市出台相关奖励政策,按国家、自治区、河池市奖励政策执行。如县本级出台行业专项优惠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

(三)本办法由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工信和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关联文件: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