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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投资促进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4-11 15:25

    为做好河池市投资促进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编制文号或主要编制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予以废止的,应及时公布修改后的政府信息或废止说明。
    七、及时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八、及时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九、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适用本制度。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池市投资促进局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