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都安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
《都安瑶族自治县重点产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已经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都安瑶族自治县重点产业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本县对外开放步伐,促进本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本县投资兴办各类企业,根据国家、自治区、河池市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在都安县新注册纳税的企业。重点支持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800万美元)的产业项目,特别鼓励投资兴办总部经济产业园、健康养生、现代高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色农产品开发及深加工、劳动密集型企业、新材料新能源产业、生物医药、高科技、承接东部转移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和项目。
第三条 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取得的政策性、资源性项目,PPP、BOT模式项目、建设工程类项目、水电开发和矿产资源采选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享有同等招商引资企业的服务,但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四条 项目审批
符合本办法的新办企业,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报批项目所需材料后,均可委托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代办中心代办属于县本级各项审批手续,不属于县本级审批事项的,由代办中心协助企业向上级审批机关申请办理。
第五条 用地支持政策
(一)投资者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不同产业和供求关系等情况,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投资强度,采取出让、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划拨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土地入股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其中工业类等实体投资项目不挂钩配套商业用地和房产开发项目。
(二)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土地评估价确定项目用地招拍挂底价进行出让给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的相应招商产业和项目。
(三)一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不含土地部分)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下文不特殊说明的均指人民币),给予土地出让金净收入30%的扶持,扶持额度按实际投资比例分期对等兑付。
(四)一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不含土地部分)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给予土地出让金净收入50%的扶持,扶持额度按实际投资比例分期对等兑付。
(五)一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不含土地部分)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含3亿元),给予土地出让金净收入70%的扶持,扶持额度按实际投资比例分期对等兑付。
(六)土地出让价款达500万元以上,且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达5000万元以上,经县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
(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标准、报批用地费用等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标准、报批用地费用等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的50%执行。
(八)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工业用地均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以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以在租赁供地时实施,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转为协议出让土地的条件后,经出租人同意,可将承租的全部或部分土地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九)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农产品加工项目、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大型物流类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大健康旅游(含四星级以上酒店等配套)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等可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十)支持投资者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申办实体企业。鼓励村民集体组织成员以土地入股、合作、出租等方式参与企业投资开发,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
(十一)整合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资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给投资本办法规定的产业项目,且注册地为本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区域的企业。
(十二)投资者在签订正式合同一年内,投资额按年度投资未达投资比例的,原用地约定无效,投资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不按规定投资项目建设或不按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确需改变,必须向自治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土地用途不改变情况下,增加容积率的,征收土地出让款。
第六条 财政支持政策
(一)列入本县新投资的重大项目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8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扶持给企业,第4—5年按50%进行扶持。从企业实现利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前3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扶持给企业,第4—5年按50%进行扶持。
(二)对新进驻都安的企业相关纳税属地方分享部分(留成部分)予以适当奖补。除企业所得税(按桂政办发〔2017〕187号文件规定执行)外,对在本县区域内缴纳税收中属地方分享部分(留成部分),前三年,每年执行等额奖补;后两年,比上年增加的部分给予等额奖补;对已在都安县投资注册的企业缴纳税款中属地方留存部分增量的5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全额用于企业在都安县技改及扩大再生产支出,实行报账式奖补,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审核兑付。
(三)制造业企业项目补助。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制造业项目落户本县,当年投资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实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财政部门按照县级留成部分的60%进行扶持,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财政部门按照县级留成部分的50%进行扶持,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财政部门按照县级留成部分的40%进行扶持;在第4、第5年按上述标准减半扶持。
(四)对承租标准厂房作为生产用房的加工贸易产业、电子科技产业,每年给予厂房租金30%的财政补贴,但每平方米每月补贴不超过5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五)对在本县新申请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招商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招商引资企业并在都安正常营业三年以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自治区级名牌产品、年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商事制度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本县“四上”企业统计的企业在主板和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除享受自治区、市优惠政策外,另给予500万元补助;在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300万元补助;企业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给予150万元补助。通过借壳和重组上市并将总部迁到本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七条 入驻工业园区支持政策
(一)入驻本县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产业导向、产业布局,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入驻园区的,需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在本县优先发展长寿生态系列农副产品深精加工,优先支持健康养生食品(含饮用水产业)、健康养生服务、健康科技、碳酸钙等新兴战略产业领域的项目。
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0%;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单位GDP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按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依法办理用地、环评、发改、建设等手续,建设过程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自觉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和责任感。
4.项目建成投产后,产品外贸出口必须以工商、税务关系在本县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名义报关。
5.服从园区管理机构等职能部门监管。
(二)在本县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除享受自治区、河池市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如下政策:
1、政府已建厂房:实际投资达到0.5万元/平方米的项目,或年平均带动本地人口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投资项目,可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水、电、路等按基本要素配备或装修),实现“拎包”入驻,企业购买设备后即可生产。为鼓励企业发展,新入驻企业投产创税后执行租金减免政策,即第一年享受免交租金;第二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当年享受免交租金;第三年之后按照正常市场租金计算收取租金。
2、企业自建厂房:实际投资1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政府提供工业用地,企业可在园区内相应规划区域建设厂房。企业所用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土地成本后依法按“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政府负责“三通一平”供水、供电、通讯、道路等设施建设安装到相关红线处。鼓励企业集约用地建设多层厂房,厂房加层用于生产的不收取增容出让金。
第八条 金融支持政策
(一)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由政府协调推动其与本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新引进的项目,给予首批贷款(3000万元以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5%的优惠。
(二)支持符合本办法的企业与市、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融资担保贷款业务。
(三)建立招商引资重点企业清单,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在都安辖区内可优先贷款。
第九条 就业政策
对在本县投资生产型、经营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都安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达100人以上且用工时间1年以上,除符合条件享受自治区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政策外,县级财政在前3年按实际吸纳用工人数给予企业200元/人·年的扶持。
第十条 配套支持政策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原则收取。
(二)对入驻园区的产业园项目,符合条件的均支持参与电力市场享受年度长协、电量增量交易等系列电价政策。
(三)投资企业按最低标准收取水资源费和水土保持费。
第十一条 物流扶持政策
物流扶持政策按照自治区、河池市相关物流扶持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上市(挂牌)支持政策
(一)对县外迁入本县的拟上市企业,享受《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中“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政策。
(二)对迁入本县注册的拟上市企业,均享受都政发(〔2017〕55号)文件《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安瑶族自治县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政策奖励。
第十三条 “一企一策”政策
对投资额大、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重大项目,特别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行业20强企业投资的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按“一企一策”与企业另行协商具体的扶持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优惠。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的兑现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凭《都安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有关减免手续。其他扶持奖励采取集中申报受理,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于每年1月31日之前持申报材料向县投资促进局申报;县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工业园区或乡镇政府根据本办法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负责牵头办理兑现。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引进的项目,其投资规模、税收贡献、产值以当地统计、税务部门确认数据为准,作为享受扶持办法的依据。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行业性质,规定项目建设周期。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完成投资的,按本办法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在项目建设周期内不能完成相应投资的,不能享受本办法有关优惠政策;项目内容有所调整的,优惠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企业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交叉重叠的,不实行累加,按最高档执行;企业自行申报上级部门获得的扶持资金,不列入本办法累计范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县投资促进局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都政发〔2010〕10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期间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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