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池市金城江区鼓励支持矿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河池市金城江区鼓励支持矿产品贸易高质量
发展扶持政策
为加快河池市有色金属千亿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矿产品贸易企业做大做强,吸引更多的外地企业入驻金城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河池市建设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22〕30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措施。
一、矿产品贸易业经济认定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金城江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当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销售收入18亿元以上(含18亿元),若当年进驻金城江区不满半年,则每月销售额不低于1.5亿元。
二、支持政策
(一)免征企业部分所得税。自2023年起,对在我区范围内新设立的企业(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除外)可享受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留存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企业所得税率是25%,列为绿色发展先行试验区后,免征地方留存部分,地方留存部分40%,即企业所得税按25%×(1—40%)=15%。如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即按15%×(1—40%)=9%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济贡献奖。矿产企业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以扶持企业发展的方式给予资金奖励。具体为:年销售额达到1.5亿元(含1.5亿元)以上,1.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部分,给予销售额的0.48‰奖励;10亿元-50亿元(含50亿元)部分,给予销售额的0.51‰奖励;50亿元以上部分,给予销售额的0.54‰奖励。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企业,视情况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三)提质升级奖励。自2023年起,入驻金城江区的企业,自入驻或认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给予一次性8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人才支持。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技工)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合作建设实训(实习)基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在满足入(转)学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统筹协调落实非本区户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就近入(转)学公办幼儿园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驻企业任职满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年薪酬收入超过25万元的,年薪部分本级财政按其年薪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
(五)办公用房补贴。自2023年起,对新落户或新迁入金城江区的企业,在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当年地方房管部门公布的该办公用房所在区域房屋租金参考价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在我区购置和自建办公用房,按购建房价格的1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40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总部企业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三、兑现奖励
奖励扶持资金按市本级与金城江区6:4的比例承担。企业依照本办法享受的奖励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
四、申请政策奖励资金资料
(一)企业于每月5日前,向投资促进部门申请上月政策奖励资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金城江区服务业奖励资金、补贴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向统计部门定期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的证明材料,直报系统数据的网页打印纸质版,并加盖单位盖章;
4.上月完税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税收完税证明和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税收汇算清缴报告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无税收违法被处理处罚行为的证明);
5.企业承诺书。
(二)申请提质升级奖励的企业,于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次年4月底前向工信和商务部门申报,应提交以下资料:
除与申请上个季度政策奖励资金需提交相同材料外,还需提供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正式文书或通报。
(三)申请企业人才支持的企业,于每年8月底前向人社部门申报,应提交以下资料:
除与申请上个季度政策奖励资金需提交相同材料外,还需提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和上年度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完税证明材料。
(四)申请办公住房补贴的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向住建部门申报,应提交以下资料:
除与申请上个季度政策奖励资金需提交相同材料外,还需提供办公用房产权证明(包括《不动产登记证》或经区房管部门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立项、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房产税完税证明;属于租赁办公用房应提供经驻地房管部门备案的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矿产品贸易业奖励补贴资金的企业必须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企业违背其书面承诺或企业上缴材料为虚假材料,则视为企业骗取矿产品贸易业奖励补贴资金。对骗取、挪用、截留矿产品贸易业奖励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二)本政策由金城江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三)本政策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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