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农业农村局文件
河农局发〔2020〕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河池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河池市蚕种储备工 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池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8日
蚕种是特殊的农作物种子,又是茧丝绸业的基础,具有超前 生产、用途专一等特点。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茧丝价格大幅下 跌,农民积极性受挫,养蚕量减少,造成市场上蚕种供大于求,蚕种销售价格持续低迷,蚕种生产企业纷纷减产。据调查,全市 各蚕种生产单位为减少亏损,都相应减少蚕种生产量,今年上半 年只计划生产去年同期70%的产量,预计今年上半年全市蚕种入 库量比往年减少30%,若生丝出口顺畅,则桑蚕产业恢复生产存 在缺种的隐患,为应对可能出现的隐患,特制定如下方案:
—、目的意义
确保蚕种供应,保障蚕桑产业生产安全,提升我市桑蚕产业 应对疫情和市场风险能力,保障疫情过后桑蚕产业恢复生产,为 维护我市蚕桑产业生产安全及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采取直接补贴的方式进行储备,即对储备蚕种直接补贴15元/张,实行各蚕种生产单位自行销售、自负盈亏的模式。
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四届第79期)“第三点:四是做好蚕种储备。根据测算,全市储备蚕种需投入400万 元资金,由市县按照40%、60%的比例分担,确保有效应对可能 出现的隐患。”
储备规模:根据现行每张蚕种补贴15元价格折算,400万 元资金可补贴26万张蚕种左右,按市承担40%、县(区)承担60%来划分,市本级承担储备10万张、需补助资金150万元;县 (区)承担储备16万张、需补助资金240万元。分两个阶段储 备,其中10万张储备为2020年8月10日至9月10日用种、16万张储备为2021年3月20H至4月20日用种。储备的蚕种原 则上以冷藏种为主、即时浸酸种为辅。
储备品种:两广二号。
为了更好的协调储备蚕种的供种工作,此次储备蚕种的承担 单位为我市辖区内具备生产和储备条件的蚕种生产企业。根据储 备蚕种的品种、数量、质量、用种计划、资质等相关要求,按生 产能力大小、品牌信誉度进行全面调研分析,同时征求了相关蚕 种生产企业意见及结合各家企业自愿报名情况,拟暂定蚕种储备 分配数量为:河池市蚕种场10万张、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蚕种场7万张、宜州区蚕种站6万张、东巴凤蚕种场3万张。
由于蚕种生产受到原蚕基地、制种条件、气候因素等条件的 限制,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一定时间。根据往年蚕种出库销售情况 预计,2020年8月10日至9月10日将可能出现蚕种供应紧张 甚至出现缺种的情况,也将造成2021年上半年的蚕种供应风险,需全盘考虑,计划分两批储备。但是,必须在严格评估第一批蚕 种储备效果的基础上,确定是否继续对2021年上半年实施第二 批蚕种储备工作。
第一批:储备种对应的用种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至9月10日。蚕种储备领导小组于2020年8月3日前对蚕种供应情况 做进一步分析,如市场未发生蚕种紧缺情况,则由承储单位在8月5日前根据附件4(蚕种储备动用审批表)提交申请,批复后 储备蚕种可自由销售(可销往市外);如市场发生蚕种供应紧缺, 承储单位根据附件4(蚕种储备动用审批表)提交申请,择时分 批投放市场(仅限河池蚕区内)。
第二批:储备种对应的用种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至4月20日。蚕种储备领导小组应于2021年3月10日前对蚕种供应 情况做进一步分析,如2021年上半年市场未发生蚕种紧缺情况,则由承储单位在2021年3月15日前根据附件4(蚕种储备动用 审批表)提交申请,批复后储备蚕种可自由销售(可销往市外); 如市场发生蚕种供应紧缺,承储单位根据附件4(蚕种储备动用 审批表)提交申请,择时分批投放市场(仅限河池蚕区内)。
(一)蚕种质量要求:通过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检疫站检验合 格的蚕种,各项指标符合省级地方标准、卵面平整。
(一)资金概算。以每张补助15元计算,需补助资金:390万元,即26万张x15元/张=390万元。
蚕种生产成本:[17元(当前的普通茧价格)+8.5元(养种 茧的上浮价格)]/L2(1斤种茧制得1.2张蚕种)+8元(制造 蚕种的人工费用)+1元(制造蚕种的水电费用)+1.6元(保管、 冷藏浸酸费用)+2元(蚕种销售费用)+5元(管理费用、固定 人员工资及折旧费用)=38.85元/张。如果普通茧的价格有变化, 相应的蚕种生产成本就有变化。
(二)资金筹措。市级承担补助资金150万元、各县(区) 承担补助资金240万元,其中金城江21万元、宜州100万元、 罗城28万元、环江51万元、南丹4万元、天峨3万元、东兰8万元、巴马4万元、凤山6万元、都安12万元、大化3万元。 其中第一批市级承担补助资金60万元、各县(区)承担补助资 金90万元(金城江8万元、宜州38万元、罗城11万元、环江19万元、南丹1万元、天峨1万元、东兰3万元、巴马1万元、 凤山2万元、都安5万元、大化1万元);第二批市级承担补助 资金90万元、各县(区)承担补助资金150万元(金城江13万 元、宜州62万元、罗城17万元、环江32万元、南丹3万元、 天峨2万元、东兰5万元、巴马3万元、凤山4万元、都安7万 元、大化2万元)。资金从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农业产业化引 导资金”中安排,各县(区)承担具体金额及用种量详见附件1、2、3。各县(区)承担经费于6月30日前上缴至市农业农村局 基本户(户名:河池市农业农村局;银行账号:20505101040006666;开户银行:农行河池金城江支行营业室),联系电话:2291841,18070868680。
(三)资金的使用及管理。蚕种生产单位完成储备蚕种生产 并储备,即可拨付资金,市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 监督,严格执行项目公示、验收、报帐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发 挥资金最大效益。
(一)准备阶段。2020年5月20-31日开展调研、制定方 案、签订储备合同。
(二)组织实施。第一批储备用种:2020年6月30日前完 成储备蚕种生产(即时浸酸种可延长到7月30H前),经领导 小组组成专家组对储备蚕种进行核查验收后,及时完成资金拨付。第二批储备用种: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储备蚕种生产,经 领导小组组成专家组对储备蚕种进行核查验收后,及时完成资金 拨付。
(三)总结评估.2021年5月30日前,蚕种储备单位对项 目实施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包括实施过程、采取的措 施及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连同储备蚕种销售 台账一并报蚕种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市县两级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对未销售而报废的蚕种、蚕种去向进行核查核验,项目实 施部门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做好我市蚕种储备工作,由市人民 政府统筹协调全市蚕种储备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具体负责,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职责配 合实施,具体分工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 县(区)蚕业技术专家具体负责制定和指导蚕种储备的操作流程 和技术指导,对储备的蚕种进行质量检查,分析市场行情,监督指导蚕种储备单位按要求储备,对蚕种销售去向、未销售而报废 的蚕种进行核查核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蚕种储 备资金预算计划,制定资金使用方案,组织筹备市级、县级蚕种 储备所需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跟踪蚕种储备资金的使用、 负责储备蚕种的有关核算;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蚕种储备工作,结合实际及时制定蚕种储备用种具体实施方案,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运行机制。一是实行蚕种生产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蚕种生产 单位的县级农业农村局)要与实施承担收储单位签订储备蚕种生 产合同(附件5),约定品种、数量、质量、地点、时间、违约 责任和资金支付方式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蚕种生产 单位要根据合同和蚕种质量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三是 蚕桑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要按技术要求指导本辖区内的承储单位 做好蚕种验收、冷藏、浸酸、质量抽检等工作,承储单位应建立健全蚕种储备的保管制度和储备档案,确保储备蚕种安全。四是蚕种承储到期后还未销售的,由承储单位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作报废处理。同时,要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包括收储、动用、报废及绩效等情况,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蚕种储备情况。
(三)明确动用程序。储备蚕种动用要向市、县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实施动用。如市场未发生蚕种紧缺情 况,则按第四条执行;如市场发生蚕种紧缺情况,由承储单位在 规定投放市场时间前根据附件4(蚕种储备动用审批表)提交申 请,并经批准同意后实施。市级部门按各县(区)用种数量比例 及就近原则统一调配,同时,加强储备蚕种的市场管理,充分发 挥储备蚕种的协调功能,确保储备蚕种在河池蚕区内发放,不外流。
附件:1.各县(区)分配用种量及承担金额总表
县(区) | 2020年 -2021上半年 预计发 种量 (万张) | 各县 (区) 发种量 占全市 比例 | 储备蚕 种按比 例分配 (万张) | 补贴 单价 (元/张) | 储备蚕 种所需 资金 (万元) | 其中市 级承担 40%资金 (万元) | 其中县级承担60%资金(不足 万元的按1万 元计算,万元) |
金城江区 | 32 | 9.14% | 2.3771 | 15 | 21 | ||
宜州区 | 147 | 42.00% | 10.92 | 15 | 100 | ||
罗城县 | 41 | 11.71% | 3.0457 | 15 | 28 | ||
环江县 | 75 | 21.43% | 5.5714 | 15 | 51 | ||
南丹县 | 5 | 1.43% | 0.3714 | 15 | 4 | ||
天峨县 | 4 | 1.14% | 0.2971 | 15 | 390 | 150 | 3 |
东兰县 | 11 | 3.14% | 0.8171 | 15 | 8 | ||
巴马县 | 5 | 1.43% | 0.3714 | 15 | 4 | ||
凤山县 | 9 | 2.57% | 0.6686 | 15 | 6 | ||
都安县 | 18 | 5.14% | 1.3371 | 15 | 12 | ||
大化县 | 3 | 0.86% | 0.2229 | 15 | 3 | ||
合计 | 350 | 26 | 390 | 150 | 240 |
县(区) | 2020年 -2021上 半年预计 发种量 (万张) | 各县(区)发 种量占全市 比例 | 储备蚕种按 比例分配 (万张) |
金城江区 | 32 | 9.14% | 0.914 |
宜州区 | 147 | 42.00% | 4.2 |
罗城县 | 41 | 11.71% | 1.171 |
环江县 | 75 | 21.43% | 2.143 |
南丹县 | 5 | 1.43% | 0.143 |
天峨县 | 4 | 1.14% | 0.114 |
东兰县 | 11 | 3.14% | 0.314 |
巴马县 | 5 | 1.43% | 0.143 |
凤山县 | 9 | 2.57% | 0.257 |
都安县 | 18 | 5.14% | 0.514 |
大化县 | 3 | 0.86% | 0.086 |
合计 | 350 | 10.00 |
补贴单价
(元/张)
储备蚕种 所需资金 (万元) | 其中市级 承担40%资金 (万元) | 其中县级 承担60%资金(不足 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万元) | |
15 | 8 | ||
15 | 38 | ||
15 | 11 | ||
15 | 19 | ||
15 | 1 | ||
15 | 150 | 60 | 1 |
15 | 3 | ||
15 | 1 | ||
15 | 2 | ||
15 | 5 | ||
15 | 1 | ||
150 | 60 | 90 |
县(区) | 2020年 -2021上 半年预计 发种量 (万张) | 各县(区) 发种量占 全市比例 | 储备蚕种按 比例分配 (万张) | 补贴单价 (元/张) | 储备蚕 种所需 资金 (万元) | 其中市级承 担40%资金 (万元) | 其中县级承 担60%资金 (不足万元 的按1万元 计算,万元) |
金城江区 | 32 | 9.14% | 1.4631 | 15 | 13 | ||
宜州区 | 147 | 42.00% | 6.72 | 15 | 62 | ||
罗城县 | 41 | 11.71% | 1.8747 | 15 | 17 | ||
环江县 | 75 | 21.43% | 3.4284 | 15 | 32 | ||
南丹县 | 5 | 1.43% | 0.2284 | 15 | 3 | ||
天峨县 | 4 | 1.14% | 0.1831 | 15 | 240 | 90 | 2 |
东兰县 | 11 | 3.14% | 0.5031 | 15 | 5 | ||
巴马县 | 5 | 1.43% | 0.2284 | 15 | 3 | ||
凤山县 | 9 | 2.57% | 0.4116 | 15 | 4 | ||
都安县 | 18 | 5.14% | 0.8231 | 15 | 7 | ||
大化县 | 3 | 0.86% | 0.1369 | 15 | 2 | ||
合计 | 350 | 16.00 | 240 | 90 | 150 |
申请单位(承储单位) | 来文号 | ||
申请日期 | 出库销售 日期 | ||
申请理由(如自由销售 请特别说明)1 | 申请数量 (张) | ||
县级蚕桑技术推广 服务机构意见 | (公章)年 月Bp | ||
县级农业农村局意见 | (公章)年 月 日 | ||
市级蚕桑技术推广 服务机构意见 | (公章)年月曰 | ||
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 (公章)年月曰 |
为应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出现的蚕种紧缺局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甲方启动蚕种储备制 度,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由乙方承担蚕种储备任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一、约定的用种时间、品种、数量、补贴单价、金额
用种时间 | 品种, | 数量 (张)1 | 补贴单价1(元/张); | ,金额(元) | 备注 |
小计 | |||||
合计金额(大写): |
位)于2020年8月5日前提交申请,经批复后乙方可对储备的 蚕种自由销售,销售区域不限(可销往市外)。
蚕种生产单位对储备的蚕种自行保管、冷藏浸酸、销售 等,自负盈亏。
乙方储备的蚕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业标 准《桑蚕一代杂交种质量标准》(NY326-1997)和广西质量标准《桑 蚕种质量》(DB 45/T 90 - 2014 )标准的要求。
乙方储备的蚕种必须经广西蚕种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检疫 合格,并提供检验检疫报告。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对储备的蚕种 进行成品卵抽样检疫,检疫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协议签订后,甲方组织人员对储备的蚕种进行验收合格后 十五日内,甲方全部付给乙方储备蚕种补贴经费元整(¥ )。
八、违约责任:由于蚕种用途的单一性和时效性,协议一经 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若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补充协议,不能达成一致 时可诉诸法律。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市农业农村局、市 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各备案一份,签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2020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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